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委员;
(三)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(最长不超过 5 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州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 2/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。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,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委员会负责(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1/3 )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委员表决通过,报州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原则上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/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必要时,本协会主席可以推荐一位副主席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特邀副主席为州内热爱围棋的友好人士、企业界代表担任。其企业组织为当地声誉较高,有较好社会信誉,有较强实力的企业代表担任,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。并对延边围棋赞助经费或投资已到位者。特邀副主席只是名誉职务,对外不代表延边围棋协会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;
(一)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(或常务委员会)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委员会(或常务委员会)决定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|